N+1时,关于奖金、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月平均工资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和法定标准来判断。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资计算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协商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论:在计算“N+1”时:
经济补偿金(N):其计算基数(即月平均工资)应当包含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计入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代通知金(+1):其计算基数(即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也应包括奖金、津贴等正常工资组成部分。建议:
明确计算基数:在计算“N+1”时,首先应明确“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构成,确保将奖金、津贴等法定应计入项目纳入计算。 区分“N”与“+1”:注意“N”的计算基数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1”的计算基数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收集证据:劳动者应保留好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其工资构成(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专业咨询:如对加班费是否计入等问题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