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未休假工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以上分析,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被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工资报酬的责任。具体计算标准为:日工资收入 × 被安排工作天数 × 300%。
建议:
固定证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以证明在年休假期间被安排工作的事实。 沟通协商: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寻求法律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