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事实收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厘清,关键在于该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由于未办理法定登记,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收养人的权利义务:
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实收养关系发生矛盾时,双方应采取以下步骤:
收集证据:这是解决矛盾的基础。双方应尽可能收集能证明事实收养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
协商调解: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矛盾。可以邀请亲友、社区、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达成书面协议。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可能包括:
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事实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以及矛盾的起因。最终的判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判决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确认或否定收养关系等。
风险提示:由于事实收养关系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双方的权益保障程度远低于法定收养。因此,在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