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单位社保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从入职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免除。因此,公司在试用期期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结论:试用期期间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建议:
协商沟通: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依法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行政投诉:若沟通无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缴纳社保。 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仍不补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可能主张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途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